所长室: 0513-85158333
副所长室: 0513-85158330
办公室: 0513-85158326
审计部:0513-85158321
0513-85158323
咨询部:0513-85158320
资产评估:0513-85158331 0513-85158329
工程项目管理:0513-89019333
传真:0513-85158328
邮箱:xintiancpa@126.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引用文档 :法规(6)篇 )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引用文档 :法规(6)篇 )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引用文档 :法规(55)篇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引用文档 :法规(5)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doc
XinTian. All rights reserved. 南通新天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电话:0513-85158333 E-mail:xintiancp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