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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试行)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科学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0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对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转所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或虽未满3年,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被认定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全国领军人才;

2.在执业期间曾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表彰;

3.在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或中注协最新公布的全国前百家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

4.注册会计师行业其他高端人才。

(二)最近3年,每年以申请人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不少于所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在此期间,申请人专职从事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或连续在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执业的,不受此限制。

审计报告类型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的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报告。

申请人参与但没有以本人名义出具的专项审计、咨询和其他创新类业务所出具的报告可参照审计报告计算。

(三)履行了会员义务。

(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等),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条申请人办理转所时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一)最近3年,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二)最近3年,曾为他人申请注册、注册会计师拟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办理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事项提供过虚假证明。

第三条申请人办理转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核表》(附件1)一式六份。

(二)《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2)一式六份。

(三)《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近五年以本人名义出具报告明细表》(附件3)一式六份。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一份。

(五)经有关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六)是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证明本人所持出资额或股份已转让。

(七)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八)新设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提供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事务所的批文复印件。参与设立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供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且不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的相关证明。

外省(自治区、直辖)申请人应提供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材料,以证明本人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且不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

外省(自治区、直辖)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原件。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转所时,应持《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核表》、《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和《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近五年以本人名义出具报告明细表》以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到转出事务所、转入事务所以及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苏会协[2009]26号)执行。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对本人申请转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其提供相关材料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对本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办理转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业惩戒,并把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转所提供虚假资料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主任会计师进行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省注协1至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主任会计师的各项申请、签发的文件以及为其他人提供的证明,同时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并把相关事务所和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六条在参与申报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全部将其关系转入新设立的事务所(分所)之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受理其他注册会计师转入该所的申请。

第七条除参与申报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外,其他注册会计师仍按照《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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